第十七条

有效

房屋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可以协商和解,消费者也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请求当地的消费者委员会调解处理;

(二)向工商行政管理和建设、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