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交付消费者使用的房屋符合安全要求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向消费者提供下列文件:

(一)房屋的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二)房屋面积测量的证明文件(附件);

(三)房屋权属登记的证明文件;

(四)其他与房屋有关的凭证。

经营者应当按质量保证书列明的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承担对房屋的保修责任;经营者与消费者未约定保修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法定年限,自房屋交付消费者使用之日起计算。因保修影响房屋使用,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