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经营者应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不得在合同签订前收取定金,不得在合同外收取费用;经营者获准变更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的,应当在获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消费者,与消费者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