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三章 表彰奖励第十四条已修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可以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