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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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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已修改
省、市、县人民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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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