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学龄前儿童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学龄前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应当尊重学龄前儿童,关注儿童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引导儿童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鼓励幼儿园与家庭、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合作,面向公众开展多种形式的保育和教育知识宣传、指导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