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幼儿园教职工包括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保安人员等。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具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任职条件或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