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幼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保卫设施,加强对教职工和在园儿童的公共安全教育,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幼儿园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在园儿童安全,并及时报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幼儿园所在地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