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第四章 保育和教育第十五条有效幼儿园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不得实施虐待、歧视、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等损害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得侵害学龄前儿童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