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幼儿园应当遵循学龄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注重学习兴趣、生活能力、文明礼貌等方面的培养,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发展。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当避免小学化倾向。

幼儿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