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第十三条有效幼儿园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办园的,举办者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终止手续,并提前三个月告知家长,妥善安置在园儿童。幼儿园终止办园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经核准后,由原审批机关收回办园许可证,并由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