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据有关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设施的使用

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幼儿园设施。

依法需要征收幼儿园园舍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并按照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建设或者安排新园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幼儿园对在园儿童做出妥善安排。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