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的场所、配套设施和教职工;

(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