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第十一条有效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地区学前教育发展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二)有符合规定的场所、配套设施和教职工;(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