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接受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投诉、咨询,协调处理有关投诉、咨询的事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报告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