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接受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投诉、咨询,协调处理有关投诉、咨询的事项。

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以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报告人。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