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加各种社会团体,购买有价证券和订购书籍、报刊,或者到指定的服务机构接受有偿服务;不得以评比、评优、达标和检查等活动强行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变相收费或者要求赞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