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