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设立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时,应当出示收费依据、收费许可证和行政执法证件,使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等收取。

凡违反前两款规定收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