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在异地投资经营、符合所在地入户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手续。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吸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子女入学、入托,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收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和增设收费项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