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人员因商务、学习考察、短期培训、技术交流等事务需要出国(境)的,经所在的市、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或者工商业联合会签署意见,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的人员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护照。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