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已修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三)指导、支持、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四)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