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消防安全培训;
(三)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实施;
(四)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五)对准备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和举行重大活动的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六)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七)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工作,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演练;
(九)扑救火灾,调查火灾事故原因,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十)依法承担灾害事故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