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省、市、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编制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五)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