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为扑救火灾提供便利的义务。在消防队未到达火灾现场前,有关单位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减少火灾损失。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