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单位组织的消防演练的指导。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