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或者上级命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火场,疏散、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