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或者上级命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火场,疏散、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