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实施业务训练计划,维护、保养装备器材,严格执行执勤制度。专职消防队的执勤、业务训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按照公安消防队有关规定执行。专职消防队员应当接受培训,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单位的志愿消防队队员,应当经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志愿消防队应当经常组织消防队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