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消防文职人员,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