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消防文职人员,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