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招用合同制消防员,参与火灾扑救及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