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消防重点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组织每日防火巡查。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对消防重点部位每日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