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对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统一物业管理或者无专项维修资金等建筑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