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公共交通工具生产单位生产的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逃生工具,安装或者摆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确保完好有效。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公共交通工具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新、改造。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并在火灾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