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在燃气、油气管线的消防安全距离内生产、施工,应当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流动加油车、加气车不得在市区道路、居民住宅区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场所从事加油、加气作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