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