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