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一方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