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区域工资的调整幅度;(三)本区域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四)本区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五)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