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

(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区域工资的调整幅度;

(三)本区域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四)本区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五)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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