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解除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