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以向对方提出重新订立或者续订的要求。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