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