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十八条有效双方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首席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但中止协商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十日。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