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十七条有效集体协商主要采取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要求采取会议形式的,应当采取会议形式。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提出协商的一方应当就协商事项的具体内容作出说明。会议应当做好记录,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双方可以就协商事项,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说明。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