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集体协商第十六条有效集体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记录人员;(二)拟定本次协商事项的具体内容;(三)收集与本次协商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四)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本次协商的意见和建议;(五)了解与协商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六)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