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集体协商双方在正式协商前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协商的时间、地点、记录人员;

(二)拟定本次协商事项的具体内容;

(三)收集与本次协商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听取各有关方面对本次协商的意见和建议;

(五)了解与协商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六)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