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赃物估价,以作案当时当地的价格计价:

(一)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参考国家指导价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价计算;成品按流通领域同类商品价格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合计算;原料按进货成本作参考,并结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价格计算。

(二)文物的估价,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三)艺术品、有价证券、科学技术成果资料,参照市场上依法能转让(出售)的价格确认。

(四)属进口的物品,国内无同类物品比照的,按当时国际市场价格或者购买凭据,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外币卖出价计算。

需要折旧的赃物,按新旧程度估价。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