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赃物估价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赃物估价由委托方向具体承办估价的物价主管部门交纳估价费。上缴国库的赃物估价费,从该赃物的处理收入中列支。委托方交纳估价费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免。赃物估价收费实行亮证收费制度。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