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赃物估价由委托方向具体承办估价的物价主管部门交纳估价费。上缴国库的赃物估价费,从该赃物的处理收入中列支。委托方交纳估价费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免。

赃物估价收费实行亮证收费制度。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