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供水设施,适应供用水需求。

因建筑物高度或者地理位置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直接供水条件的,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