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水价和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用水计量装置的记录,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用户收取水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水价、加价收取水费。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