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用户权益保障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用水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提供用水量、水价、水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水企业应当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