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用户权益保障第四十四条已修改用户在收到供水企业发出的催缴水费通知后,对水费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水费催缴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供水企业提出,供水企业应当在七日内答复用户;用户对供水企业不答复或者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投诉。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