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水质安全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直接从事城市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应当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